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成人高考加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广西户籍考生享受区域或民族加分的认定依据,同时调整加分分值
广西户籍的考生,不论在广西区内任何地方报考成人高考,均以其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的现户籍地址作为享受区域或民族加分的依据。加分分值调整如下:
(一)户籍在全区范围内(除户籍在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城区的考生外)的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分。
(二)户籍在恭城、龙胜、资源、富川、融水、三江、金秀、大化、都安、环江、巴马、罗城、隆林、西林、凌云、靖西、那坡、德保、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天等、崇左市江州区、扶绥等29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含汉族考生),加20分。
(三)户籍在乐业、田阳、田东、田林、平果、宜州、东兰、凤山、天峨、南丹、融安、象州、武宣、忻城、灌阳、马山、上林、隆安、昭平、蒙山、百色市右江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等22个山区县(市辖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加20分。
(四)除上述51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户籍在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7分。
(五)户籍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二、调整部分扶持性加分项目的加分分值
对以下扶持性加分项目的加分分值进行调整,考生不论户籍是否在广西均可享受相应的加分:
(一)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国家特大型企业和自治区部、委、办、厅、局系统以及设区市以上(含)党委、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者,加20分。
(二)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称号者,加20分。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加20分。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20分。
(五)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加20分。
(六)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中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加20分。
(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三、统一外省户籍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
符合报考政策的外省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我区参加成人高考,加5分。
四、维持不变的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
以下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维持不变,考生不论户籍是否在广西均可享受相应的加分:
(一)年满25周岁考生,加20分。
(二)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加50分。
(三)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加30分。
五、照顾加分的适用范围
考生享受的照顾加分,适用于所有成人高校的招生录取。
六、加分资格的审核方式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需在成人高考报名的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取最高一项,不得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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