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成立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做好参保职工的社保权益记录,是其法定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户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A厂是一城镇集体企业,张某是其职工。2014年12月1日,张某向当地社保局投诉称A厂没有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保局立案进行调查,查实张某是A厂的职工,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A厂至2014年9月底止没有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保局认为A厂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向A厂发出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A厂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A厂没有按指令书履行其法定义务,当地社保局作出决定,责令A厂于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A厂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解析: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申请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尽管“五证合一”后,企业不需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但是仍然要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五证合一”后,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因此,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应当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持“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企业在银行的开户信息。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社保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前述登记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准备资料,完成相应登记事项。